1、識別卡的申請
人員識別卡申請領取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72小時的培訓,培訓合格、有記錄、有檔案。
(2)出具由綜合管理部的上崗證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3)填寫人員定位識別卡領取申請表。
(4)科隊出具證明,由分管領導簽字,人員定位係統主管領導審核。
2、由人員定位係統值班人員按申請表批示意見,對待發放卡進行信息登錄,登錄時必須認真核對科隊、工種、工號、姓名等重要信息。確定發卡信息無誤後,即可按指定人員進行發放。
3、識別卡的更換、掛失、解掛失和注銷
(1)在卡的使用過程由於卡的電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換時,必須認真填寫人員識別卡補辦申請,待逐級審核同意後,連原卡一起交給人員定位係統管理員方可辦理。
(2)當卡需要暫停使用,可提出申請由係統操作人員對識別卡進行掛失,暫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時,可在掛失的列表中“解掛失”。
(3)人員識別卡丟失後,可提出申請,由係統管理員首先對該識別卡進行掛失,掛失後一個月進行注銷,如丟失後找出可恢複使用。確認該卡無法再次使用,可選定卡號,進行永久刪除。
4、人員識別卡的報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1)識別卡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顯示人員動態情況或信號傳輸不準無法進行修複的。
(2)係統升級後識別卡不能使用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3)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複的。
(5)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6)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
(7)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