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投入保障方麵的方針、法律、法規等有關規章製度,礦井必須達到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要的資金投入。
第二條
公司劃撥的安全資金和政策性安全投入資金,礦財務科必須有計劃的統一安排,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三條
礦年初製定安排各項指標時,必須首先編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項目、資金落實;其次,安排用於安全設施、裝備、培訓等其它安全生產投入的計劃資金,確保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到位。
第四條
公司財務科對安全資金,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下達投資計劃,保證逐月完成,資金不到位,要及時查明原因,對於影響安全生產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
按照“三同時”的原則,安檢科要嚴格把關,礦上的每項工程必須有安全設施的有效投入,否則停止一切設計、施工和生產。
第六條
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等安全基礎投入資金,礦上有關科室必須嚴格落實,保證資金到位。
第七條
對於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投入資金,必須堅持“先投入,後落實資金的來源”的原則,保證特殊工程不受資金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