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對煤礦井下使用設備的要求,礦所有購進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防爆性能的要求,要有“防爆產品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否則不準使用。
第二條
機電科、物資供應科對礦所有設備、器材必須建立專用台賬,專人管理,井下使用的設備、器材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否則,一律不準入井。
第三條
礦用設備、器材入庫前要做到“三個明確”
1.明確使用前的檢測標準、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資質;
2.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準、周期、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資質;
3.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標準、程序和方法。
第四條
設備器材的維護、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設備的性能、原理、結構和維護技術,並且按說明書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第五條
井下所有升井的設備、器材都必須詳細檢查、清潔,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處理,保證完好入庫。
第六條
設備、器材管理人員要經常向有關業務科室彙報設備、器材的使用、維護和檢修情況,業務科室經常檢查設備、器材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器材的完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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