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每一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製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到工作麵檢查一次。
第二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第三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一礦井必須從生產管理上對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第七條
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打柵欄,掛上警示牌。柵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嚴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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