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二條
礦井每年雨季前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第三條
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第四條
地麵防治水
1.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4.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五條
井下防排水製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六條
井下探放水製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3.探水作業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
4.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5.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