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必須製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並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二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三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四條
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第五條
第六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七條
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八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九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並有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十二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