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後,必須嚴格按照本製度履行交接班職責,並按《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嚴禁亂寫亂畫,隨意塗改。
第二條
帶班人員必須現場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02manbetx.com 。
第三條
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麵(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檢查重點及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後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後,方可下班。
第四條
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02manbetx.com ,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並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完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並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安全事項等,並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第五條
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早退處理,接班人員必須在下班半小時之內到達,否則按遲到處理。如確定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並堅守崗位。遲到、早退罰款500元/次。
第六條
煤礦領導交接班必須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上一班帶班領導必須向接班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違反規定,罰款1000元/次。
第七條
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安檢科負責發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