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及工人簽字等。
第二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第三條
每天由調度負責人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按規定進行落實整改,嚴格執行“隱患閉合”管理。
第四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旬由調度人員收集後,如實按相應的項目(內容)錄入電腦,形成電子文檔版《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姓名、下井時間及班次、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第五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一一對應,由於錄入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記錄與檔案不一致的,給予錄入人員罰款100元。
第六條
調度人員每月末將打印的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妥善保管,紀檢、組幹、安檢聯合檢查時,及時提供紙質檔案。
第七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紙質文檔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由調度負責人負責收集、裝訂、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八條
安裝有人員定位係統的原煤生產單位係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係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否則給予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九條
曆年領導下井帶班紙質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內存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