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文件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公示載體
礦領導井下帶班在礦井口顯著位置公示,地麵值班在辦公樓大廳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範。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第二條
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副總工程師等領導帶班下井情況。
第三條
公示範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礦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及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媒體。
第四條
公示內容
1.礦井製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時間;
2.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
第五條
公示要求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製定下井班次和下井點次。
2.公示工作必須由礦井安監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調度室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核對,經礦長、和安監科審核無誤後,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後,礦調度室負責及時對礦辦公樓大廳公示欄和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