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製度,使其更規範,程序更嚴格,確保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製度從設計到審批都嚴格把關,責任到人,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地質說明(“三書”)的審批製度:
1、工作麵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2、采區地質說明書,要報公司審批。
第二條
儲量管理的審批製度,必須嚴格按《生產礦井儲量管理01manbetx 》規定的權限範圍執行。
第三條
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須編製專門設計,報公司審批。
第四條
向上級機關彙報的地測圖紙、資料等,需經領導審批後,方可上報。
第五條
其他有關地測防治水資料、技術報告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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