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地質、測量所有儀器設備及工具必須建立技術檔案、資料、台賬,包括儀器的規格、性能、附件、精度鑒定、操作記錄、修理記錄以及使用時所特別注意的事項。
第二條
對使用的儀器應編號。對發放使用日期進行記錄,分配到個人使用的儀器和工具,人員調出時,要歸還交礦。否則,不予出調出手續或作價賠款。
第三條
對於所使用、保管的儀器和工具,要經常保養和維修,使儀器處於完好狀態。充分發揮作業能力,並使其延長壽命,如不按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造成損壞的,視損壞程度給予責任者處罰。
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借用、專借、調撥與報廢等,應有一定的審批手續。儀器工具的借出必須經科長同意,總工批準,歸還時進行檢驗。如不經批準或損壞的,視其情況給予罰款。
第五條
新鋼尺在使用前,必須逐段檢查刻劃數字是否清晰和準確無誤。使用後應及時用棉紗擦拭,並擦拭機油。
第六條
全站儀在下井前要對各主要部件進行檢查,在井下行走時,應避免劇烈的搖擺和碰撞。使用後要用絨布輕輕地擦拭儀器上的灰塵、水氣、油汙,遷站時,儀器和三角架必須分開搬運。夏季在太陽下使用儀器時,必須用傘遮住,防止日曬。
第七條
激光定向儀的現場管理和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測量人員進行監管,光束調整和核驗由測量部門負責。
第八條
各種儀器、儀表、工具應存放在清潔、幹燥室內架上或台上,不準靠近暖氣和火爐。對使用的儀器要負責日常的保養和校正,精度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送廠維修,以保證儀器的完好性。
第九條
對過期或淘汰的儀器或設備要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及時更換,並推廣使用先進設備、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