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地質測量圖紙資料必須設有專人管理,負責保管,發放,借閱,複製使用的管理工作。資料保管必須符合防火,防潮,防盜的要求。
第二條
凡提交礦內各單位使用的圖紙資料,必須經過地質或測量負責人審核,生產技術科科長簽字,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方能提供。礦內各單位需要臨時索取地測資料或數據,須經地質或測量負責人審查允許,個人不得隨意提供。
第三條
凡上報的地測資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報出。其數據必須以地測部門提供的為準,其它部門不得任意提供。
第四條
外單位借閱,索取地測資料時,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凡借閱資料、圖紙,均不得轉抄、複製。隻有單份的圖紙資料不得外借。
第五條
外單位索取、轉抄、複製地測圖紙資料時,必須列出清單,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能提供,並收取書本資料費。凡索取、轉抄、複製的圖紙資料,都要注明複製、轉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責任由素取、轉抄、複製單位負責。
第六條
地測人員自己使用的地測圖紙資料,必須愛護好,注意保密,不得損壞、丟失,否則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七條
所有地測資料 〈包括數據、台帳、卡片、圖紙等〉的保管業務分門別類,查找方便,有目錄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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