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煤礦相關管理人員有權對違反本製度的行為進行製止,並依照本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多次提出不整改者,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第二條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時,必須出具罰款通知單,經被處罰者和其單位領導簽字。拒不簽字者在罰款單上填寫送達時間、地點和被送達人。每月25日前將罰款通知單彙總交安檢科,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條 每月月末由礦領導根據采掘接續狀況和施工隊實際情況組織製定下月井巷工程生產計劃,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計劃工程量施工,不得拖欠,無故完不成任務,按所欠工程量的5%處罰。
第四條 無故完不成當月作業計劃的,每拖欠一米的,罰施工單位1000元。
第五條 無故連續五天或五天以上完不成作業計劃的,除罰款外,並要求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隊長及相關負責人召開03manbetx 會議,並采取相應措施,彌補所欠任務。
第六條 如兩個月還未完成生產作業計劃的,要求施工單位所屬公司更換項目經理、施工隊伍,否則,按合同簽訂內容要約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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