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職責包括:
2.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盡心盡力,密切配合;
3.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
4.自覺參加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5.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的維護、保養,保證性能良好;
6.完成各項應急救援任務。
1.值班製度;
2.崗位工作製度;
3.教育學習製度;
4.培訓演練製度;
5.裝備維護保養製度;
6.安全保密製度;
7.獎優罰劣製度。
第三條應急救援單位應劃撥專項經費,用於增加、更新應急救援的各種裝備、器材、物資,以及安排技術人員參加各類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四條應急救援隊伍應針對參與救援的具體情況,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條安檢科對應急救援管理隊伍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