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新水平延伸、開拓新采區或改變礦井一翼、一個水平、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審批。
第二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閉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
第三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現獨立通風。串聯通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
第四條 定期檢查巷道失修情況,做好維修工作,保證通風、行人等巷道有足夠的斷麵,巷道失修率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並將檢查維修情況作好記錄。
第五條 加強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和裝置的檢查維修、管理,確保完好,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達到隨時可用的要求。
第六條 每3年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每5年進行1次地麵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
第七條 合理分配礦井風量,每月都要根據生產布置情況編製配風計劃,保證采掘工作麵、硐室等用風地點有足夠的風量,風速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
第八條 每月對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保證設施穩定、可靠,正常使用。檢查情況要作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通風係統變化較大時也要進行反風演習。
第十條 地麵主要通風機要按規定檢查運轉情況,並做好記錄。負壓、軸承溫度、電流、電壓等參數變化較大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主要通風機檢修、調整葉輪角度時,必須編製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二條 在礦井、采區設計中要有全礦井或局部反風係統,並有防止發生火災時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十三條 加強巷道貫通管理,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要編製貫通措施,做好通風係統的調整準備工作。貫通後要立即停止受貫通影響的所有采區、工作麵的一切工作,進行通風係統調整,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十四條 每季度都要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每月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及時補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