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有專人進行管理,24小時有人值班,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確保一台正常運轉,一台完好備用。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條 機電科要按規定進行倒機,每次倒機前必須通知通維隊,通維隊按時派人進行測風。
第三條 主要通風機調節葉片角度或改變轉速時,必須由通維隊寫出書麵申請,經總工程師批準,由調度室通知機電隊進行。調節角度後,通維隊要立即進行測風,確保風量滿足要求。
第四條 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6個月至少檢查維修一次防爆門;礦井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全礦性的反風演習,檢查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效果。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五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5年至少進行一次風機性能測定。
第六條 主要通風機一旦因故停風,風機司機要立即啟動備用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如果備用風機不能正常啟動,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通風。
第七條 調度室接到主要通風機停風彙報後要立即通知井下各施工地點的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八條 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風,礦值班領導、主管機電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恢複通風。
第九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後,各施工地點嚴格按有關規定恢複局部通風機通風和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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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設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