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礦井停電後,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行人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瓦斯不超過2%時再逐漸將風門關閉;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瓦斯濃度降到0.75%以下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二條 因有計劃或無計劃停電停風後,造成瓦斯積聚或其他原因須排放瓦斯時,必須編製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後,有組織地排放。
第三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要根據實際情況預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製定控製排放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明確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設聲光瓦斯報警斷電儀。
2.必須明確規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各種電器設備的位置、瓦斯檢測探頭的設置位置、通訊電話位置,必須做到圖文齊全,並在圖上注明。
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員進入。
第四條 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內的電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專人看管。
第五條 瓦斯排放完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係統和電器設備必須完好,隻有瓦斯排放濃度不超過1.0%,並穩定30分鍾沒有變化,方準指定專人恢複送電。
第六條 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明確排放瓦斯人員,落實責任。
第七條 瓦斯排放分級管理:
1.停風時間短、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0%不超過1.5%時,通維隊編製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瓦檢員按要求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5~3.0%時,通風科編製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生產技術科組織排放,井下由安檢員、瓦檢員、跟班隊長、電工、班長組成排放小組,通風科長負責現場進行排放。
3.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0%時,通風科編製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排放。
第八條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由生產技術科編製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救護隊員待機排放,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負責人參加排放,現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九條 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或特殊情況下排放瓦斯,由生產技術科編製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組織排放。
第十條 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負責人組織參加排放瓦斯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措施,落實責任。
2.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後,現場負責人向地麵組織指揮者報告準備情況,並請示開始排放,得到允許後,下令排放。
3.由排放人員按措施規定排放,排放時必須觀察局部通風機是否吸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4.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排放效果,確認排放區內一切安全正常後,向地麵組織者報告,得到指令後,下令撤崗,恢複送電,排放瓦斯完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
2.無排放瓦斯組織人,無排放瓦斯現場負責人,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
3.排放瓦斯區域和受影響區段的停電、撤人、警戒範圍、通風設施等沒有全部標在排放瓦斯係統圖上。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