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掘進巷道貫通必須有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一般巷道的貫通,生產技術科製定巷道貫通和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科長現場指揮貫通。與已采區和不明巷道貫通,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救護隊協助進行貫通。
第二條 巷道貫通時必須彙報調度室、安監科。安檢員每班必須掌握貫通距離等有關情況並及時彙報調度室、安監科及有關領導。
第三條 施工單位、安監科接到巷道貫通通知後,必須掌握貫通距離,達到規定距離時,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的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停掘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第四條 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條 掘進巷道與已封閉的獨頭巷道貫通時,掘進工作麵接近獨頭巷道時相距50米之前,必須啟封將瓦斯排放,恢複正常通風後,方可貫通。
第六條 貫通後,立即停止所有工作,調整風流。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