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安全標誌證書和檢驗合格證的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儀器、儀表。
第二條 所有通風儀器儀表要建立管理台賬,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儀器儀表的維修、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對於需要計量鑒定的儀器必須按規定定期送檢,並做好送檢台賬,沒有進行計量鑒定或超期的儀器不得使用。
第四條 經過維修的儀器不論計量檢定期限是否到期,都必須重新標校。
第五條 使用人員故意損壞、丟失通風儀器儀表需照價賠償,使用人員應保護好計量鑒定標簽。
第六條 儀器維修工作必須認真負責,保證維修質量,並做好維修記錄,確保安全儀器正常使用。
第七條 儀器發放人員發放前要對儀器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不合格儀器嚴禁發放,保證入井儀器完好率達到100%。
第八條 通風儀器儀表發放必須做好記錄,並由領用人簽字。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後,要妥善保護,正確使用,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需及時更換,嚴禁使用故障儀器入井檢測。
第九條 自救器由充燈房統一發放,嚴格管理,不得出現丟失、私自轉借、隱藏報廢現象,嚴禁發放報廢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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