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監控員必須嚴格按時上下班,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二條 值班期間認真做好機房及監控設備的衛生清理工作,中途不得私自外出,監控室必需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要認真、準確、及時填寫各種記錄。
第三條安全監控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信息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
第四條監控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電、分站故障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井下監控工彙報,並認真、如實填寫《監測監控交接班記錄》。
第五條 監控員負責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並做好《中心站運行日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