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生產技術科或采掘隊在編製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時,必須將安裝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其它地點需要安設檢測設備時,由通維隊下達安全檢測傳感器安裝通知單。
第二條 調度室和機電科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措施要求,進行監控係統的安裝、調試和維修工作,機電隊負責提供斷電條件和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三條 監控係統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在地麵經24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安裝。
第四條 監控係統在井下連續運行時間6個月時,需將井下部分運至井上進行全麵檢修。
第五條與監控係統相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監控線,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在拆除時必須與調度室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與監控係統相連接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調度室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運行檢修。
第六條 監控係統應每隔15天調試一次,使用調試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第七條 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時應有安全措施。
第八條 調度室每班對監控係統裝置及電纜進行一次巡檢,每周用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監測報警儀對甲烷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進行一次校核。通風科每天用光學瓦檢儀和一氧化碳監測報警儀對甲烷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進行一次校核。
第九條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和電纜,由使用單位維護人員按要求進行移設,嚴禁損壞,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追究使用者責任。
第十條甲烷傳感器為本質安全型,其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第十一條 使用礦井監控係統、瓦斯斷電儀等設備,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後,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低到規定一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第十二條為保障安全生產,必須配備不小於20%的裝置備用量,並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