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核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礦相關單位進行績效考核,實行經濟處罰:
1.礦井人員定位係統分站、電源等入井設備無“兩證一標誌”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
2.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係統操作、維修人員,或係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4.下井人員攜帶他人目標識別卡入井的。
5.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
6.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其他影響的。
7.故障排查不及時,凡故障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影響安全生產的。
8.不及時更新係統人員巷道定位界麵及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布置圖的。
第二條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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