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機電設備檢修工作,保證機電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設備的檢修,必須提前十天向機電科提交檢修計劃。
第二條 設備檢修計劃經機電礦長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礦井停產檢修天數(包括節假日在內)全年必須保證12天。礦井主要設備每日檢修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
第四條 機電礦長及時組織召開機電設備檢修會議,討論和研究具體實施辦法,時間安排、配件材料平衡。
第五條 平時不能檢修的主要固定設備缺陷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和整定,停產檢修確定後,必須編製勞動組織及工程進度表。
第六條 設備檢修必須編定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並有專人負責。重大檢修項目應成立檢修指揮小組。
第七條 大型固定設備(主通風機、壓風機、中央水泵、鍋爐、皮帶機)每年末應作出下年設備周期檢修計劃。一般按檢修計劃進行檢修。
第八條 小型移動設備,每半年進行檢修一次,每月小修一次。
第九條 局部扇風機運轉半年必須升井檢修。
第十條 設備檢修後,嚴格按照檢修質量標準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礦井主要排水泵和管路、水倉等,應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檢修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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