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設備台賬和運轉日誌,並認真填寫、保存。礦用固定設備應建立健全設備檔案,機電科與使用單位各保管一份。
第二條各使用單位都必須設有專職或兼職的設備管理員。並在每月10日前到機電科核對設備台帳,不按時核對每次罰款100元。
第三條機電科對全礦現場使用設備必須建立台帳,做到帳、物相符。
第四條設備使用單位應製定包機製度實行包機製。明確包機人和詳細的包機內容。
第五條 各使用單位閑置或因故障、損壞而停用的設備必須在兩天內回收,每延期一天罰款200元,累計計算。回收的設備必須及時檢修,並由機電科、使用單位及驗收員共同驗收,確認設備完好後方可退庫,如有丟失、損壞、缺件,按原價的兩倍進行賠償。
第六條 新安裝的設備圖紙資料要齊全;完工後要有驗收及竣工報告,符合質量標準後移交使用單位,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設備的調整、移動必須通知機電科,機電科設備管理人員到現場核對並修改設備台帳與現場實際相對應。
第八條 設備使用單位領用設備時(包括五小電器),必須經機電科、供應科開取材料領用單,方可到庫房領取,否則庫房不予領取。領用設備時,必須認真檢查和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入井。
第九條 成套設備嚴禁拆件使用,特殊情況下必須提出書麵申請,經機電科長批準,辦理相關手續並限期恢複,否則罰款500元。
第十條 礦井機電設備的結構不準隨意改動,經反複試驗確認需要對設備進行改進時,必須報機電科長及機電礦長批準後方可改進。
第十一條 設備的報廢由機電科組織有關單位組成鑒定小組鑒定後,按規定的權限逐級審批報廢。
第十二條 凡安裝使用的新型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由機電科組織使用設備單位技術人員仔細研究說明書,製訂出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和使用、維護、保養等製度,經審批後貫徹執行,使用初期機電科要組織專人經常檢查其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設備管理牌板不全,內容填寫不全或與實際不相符,每出現一處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