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井下用電單位的供電係統變動,導線截麵變動,負荷變動,增減容量在4KVA以上,線路延長或縮短100米以上時,必須至少提前三天向機電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二條 各用電單位在辦用電申請之前,必須熟悉增減負荷現場實際情況,提出增減的理由,並攜帶本單位的低壓供電係統圖。
第三條用電單位不辦理用電申請,私自變動供電係統,機電科管理人員對所涉及的單位有權停止供電,拆除私接的線路設備,並追究安全責任。造成的後果,由私接、私改單位機電負責人及接線人承擔,並對其單位機電負責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四條機電科機電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準確掌握供電係統狀況。
第五條 為及時準確的掌握供電係統實際情況,各單位負責電氣工作人員,每月末必須將本單位所管範圍的供電情況向機電科彙報,由機電科主管人員核對一次。
第六條掘進工作麵搬移,采麵搬家,必須提前十天到機電科辦理變動申請,以便進行繼電保護整定值的計算,電纜設備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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