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投入前、使用中的設備設施按檢驗檢測規定,進行檢驗檢測。
第二條對於維修後或使用中因某種原因可能改變其性能的,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條未經取得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設施,不得入井。
第四條 對於無軌防爆膠輪車運輸設備、通風安全監控等設備及儀器、按檢測檢驗規定的周期定期檢驗。
第五條 檔案室應妥善保管好運輸設備及各類設備設施檢驗有關資料,設備設施檢驗前必須認真進行處理和維修,以提高檢驗合格率;對檢驗不合格的設備,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檢驗合格後,方準入井使用。
第六條新購的設備、器材必須經過安全檢驗並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方可使用。
第七條礦井機電管理部門加強對各類設備設施的監督檢查,以確保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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