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日常運行中,各區隊對所管轄區的設備每天應進行維護檢查,明確檢查內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二條凡入井的電氣設備,經防爆檢查員檢查,檢查合格後,粘貼設備入井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第三條每周星期六,隨同全礦安全大檢查對全礦機電運輸係統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求設備使用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四條設備發現一處失爆的,對責任單位處500元罰款。
第五條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和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六條運行中的防爆電氣設備,應進行編號,實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設備,應有專人負責,進行更換或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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