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材料回收範圍
1、采煤工作麵管路掛鉤、閘閥、逆止閥、三通、管路龍門架、管路、管托架、開關架、接地線、標誌牌100%回收。
2、采煤工作麵黑膠管按95%回收。
3、架設鋼棚100%回收。
4、皮帶、托輥按98%回收。
5、采煤隊、機電隊、調度室使用電纜掛鉤按95%回收。
第二條材料回收、保管、複用程序規定
1、回收的材料由回收單位及時交回庫房,經機電科、庫房、使用單位三方共同鑒定材料的完好,鑒定後必須有詳細的鑒定明細表,三方共同簽字作為依據。
2、經修複後,能複用的材料,由庫房發放給用料單位使用。
3、回收後能直接複用的材料由庫房負責分類、整理、上帳,不完好的材料,經修複後,進行複用。無法修複的材料,進行報廢。
4、複用材料的質量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材料(如損壞或材質差的材料)嚴禁複用。
第三條材料回收複用獎罰規定
1、根據井下實際生產條件,對可回收的材料實行強製回收,對不積極回收的單位下達回收通知單,仍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回收的單位,給予按材料原價值進行處罰。
2、如有遺留及丟棄材料現象的每發現一次罰款負責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