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修舊利廢是降耗增效的一項有力措施,為進一步降低修理費用,提高效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修舊利廢範圍
1、利用檢修或改造拆下來的廢金屬結構件,改製成其它結構件節約新鋼材消耗的項目屬修舊利廢範圍。
2、利用已報廢設備中能用部件或零件進行有效拚湊或改進能再次投入使用的項目屬於修舊利廢範圍。
3、檢修過程中拆換下來的總成件的修複(包括各類液壓缸、減速機、及各類設備總成) 。
4、各類閥門的修複再利用。
5、各種液壓元件的修複。
6、各種托輥、滾筒的修複。
7、廢舊電纜、電線的回收利用。
8、廢舊管路、管材、管件、法蘭、金屬型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9、正常保養、維修、換件不屬於修舊利廢範圍。
10、報廢舊件必須經生產科、供應科、財務科鑒定後方可報廢。
第三條凡是損壞的所有設備,不論大小, 交舊領新,如發現私自隱藏、丟棄廢舊物品現象者,一次處100元罰款。
第四條凡屬正常維修設備、部件應主動組織進行維修,不得任意拆卸、毀壞、丟棄、否則酌情處50~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