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堅持使用漏電保護裝置,嚴禁甩掉不用。
第二條 加強對電纜的維護和管理,嚴禁用鐵絲懸掛電纜,必須按規定懸掛。
第三條 按規定定期做人工遠方漏電實驗,接地電阻測試,將結果做好記錄。
第四條 防止雜散電流侵入電網,要保證電網的質量,爆破母線不得有裸露接頭,保護好導線的絕緣層,雷管腳線或與雷管腳線連接的導線兩端在接入起爆電源前,均應扭結短路。
第五條爆破工要了解雜散電流的有關知識,掌握雜散電流的分布規律,在工作中時刻警惕雜散電流的危害。
第六條加強井下設備及供電電纜的管理,做好設備入井前的檢查、檢測試驗工作,保證入井設備完好,電纜泄漏電流小於規定值方可入井;
第七條加強井下各饋電開關的繼電保護整定工作,嚴格執行«礦井低壓電網短路裝置的整定細則»,確保井下各饋電開關保護裝置安全、靈敏、可靠,饋電開關各技術參數要與所饋負荷相匹配。
第八條加強井下各供電電纜的運行維護工作,做好電纜運行前的絕緣泄漏的測試工作,杜絕電纜有擠、碰的外部隱患,要求電纜的彎曲半徑要符合規定。
第九條井下電器設備高壓電纜連接器要接地,接地線,接地電阻要符合«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條嚴格執行«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確保檢漏繼電器動作靈敏、可靠。要求檢漏繼電器每天試驗一次。煤電鑽綜保應每班試驗一次。
第十一條做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要求運行電器設備要完好,杜絕設備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做好高壓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的測試和整改工作,確保高壓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規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