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接班人員要提前十五分鍾到達工作崗位,了解設備運行狀況。
第二條 交接人員在交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七交”和“七不交”:
1、 交清當班運行情況,交不清不接。
2、 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及其處理情況,交不清不接。
3、 交清上一班未處理問題,交不清不接。
4、 交清工器具、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情況,數量不符不接。
5、 交機房、設備清潔衛生,不清潔不接。
6、 各種記錄填寫情況,填寫不完整或與實際不符不接。
7、 交班不交給無操作證者或已喝酒者,非當班操作者交待情況,接班者不接。
第三條 在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接班人協助處理,交班後發現問題由接班人負責,雙方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四條 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雙方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