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當班人員每二小時(主管領導每月,管理人員每周)至少對鍋爐設備(鍋爐房內)進行一次巡回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入運行(鍋爐安全運行)記錄。
第二條巡回檢查內容:
1、水位、壓力,蒸汽溫度在規定範圍內。三大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和儀表靈敏可靠,無泄漏現象。
2、受壓部件可見部位無鼓包、滲漏、變形、爐內燃燒工況良好、無漏水、漏汽現象。
3、爐牆、爐拱、爐門、看火門無破損,完整牢固。
4、管道、閥門無泄漏(包括內漏),閥門開關靈活。
5、爐排及轉動機械無摩擦異常響聲,油位正常,軸承冷卻充足,並注入了潤滑油。
6、鍋爐進水係統、出渣係統、煙灰係統、水處理設備。
第三條如有異常情況,必須增加巡回檢查次數,隨時掌握運行情況。
第四條巡回檢查時應遵守安全規章製度,集中思想、看、聽、摸、嗅設備各方麵情況。對各主要設備(含水處理)應繞周巡視。
第五條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記入運行記錄中,並彙報有關部門人員,通知檢修人員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報主管領導。
第六條鍋爐房照明良好,道路通暢。
第七條巡回檢查線路。
電控櫃→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上煤裝置→爐排→燃燒狀況→爐牆(門)→出渣機→鼓引風→煙風道→除塵器→水泵→儲水池→水處理設備→排汙閥→各類閥門→分汽缸→電控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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