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煤礦公章由綜合部負責管理,科室專用章等由綜合部統一下發到各科室,各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第二條 全礦的公章由綜合部統一負責刻製、啟用、停用、存檔和銷毀工作,並將印模及登記本留存保管好,以便備查。
第三條 公章保管者必須對公章進行妥善保管,存放加鎖,嚴格執行用印或借印程序,手續完備,不得隨意將公章帶出單位,更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凡未經領導批準私用印的,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給於嚴肅處罰,如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礦領導並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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