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有關公文行文的要求,保證公文撰製工作有序,充分發揮公文在機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條 本礦主要公文名稱
1.報告、請示
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等用“報告”。
請求指示、批準等用“請示”。
2.通知
發布規章製度,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辦理和需要通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等用“通知”。
3.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等用“通報”。
4.決定、決議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等用“決定”。
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5.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向平行級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或不相隸屬的部門商洽辦理等用“函”。
第三條 公文不能用怪癖字和生硬字,執行一文一事製度(綜合性報告和通報除外)。公文內容要求做到語言簡練,段落明了,標點正確,摘用來文時,要注明發文單位和文號。
第四條 公文要分清主送、抄報、抄送,具體列出單位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明了公文發送範圍。
第五條 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發文以領導最後簽發日期為準,印發時間以印繕日期為準。
第六條 凡屬煤礦內科室業務間的通知、解釋、答複、催辦、查詢、商洽等可自行直接聯係。
第七條 各級領導交經辦人草擬文稿時,要指示明確,經辦人根據領導意圖擬文後,送請領導核稿。
第八條各科室擬以煤礦名義發出的公文,一律先送交綜合部,由綜合部審核公文格式、文字語句、完備簽發手續,並對文稿內容進行複核,在不改變主體含義的基礎上可做文字修改,在意見有分歧時,請示領導決定。
第九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按文件的性質,凡以煤礦名義發出的公文由礦領導簽發。
第十條 一切繕印的文件都必須認真仔細校對,屬專業性、技術性的公文由主辦單位校對,其他公文由綜合部負責校對,校對人員對原稿有疑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時,要經辦人和有關領導聯合修改,確保公文質量。
第十一條 凡以煤礦名義發出的公文一律加蓋煤礦行政印章,以煤礦黨委名義發出的公文一律加蓋煤礦黨委印章。
第十二條 發文工作要力求準確無誤,嚴格掌握時限。在發文前要嚴格檢查印章有無漏蓋,裝訂有無倒頁或缺頁,文字有無明顯錯誤,發現問題及時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