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煤礦招待所是為配合礦安全、生產、經營的需要為來賓提供住宿的場所,在接待住客時,必須由綜合部批準、登記後方能入住。
第二條 招待所管理員必須認真登記住客姓名、性別、住宿事由、單位名稱、住宿時間及離開時間等信息。
第三條 保持招待所室內幹淨整潔。執行換人換被單原則,長住客人每周更換一次,每天對房間、走廊、窗戶、廁所及所屬環境衛生認真清理打掃一遍。
第四條 做到禮貌待人,說話和氣,搞好服務工作。
第五條 隨時提醒住客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愛護公共設施,不得將危險物品帶入住處。
第六條 加強安全工作,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領導彙報並協助處理;做好“三防”工作,任何時候要有工作人員值班,實行標準化、程序化服務。
第七條 招待所全部資產由招待所工作人員管理,無正當理由的缺少和損壞由負責人照價賠償。
第八條 嚴禁客人在客房內組織酗酒、賭博等違背礦紀礦規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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