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自救器由燈房在通維隊的指導下進行收發管理。
第二條 燈房要建立好自救器台賬和自救器收發記錄,詳細記錄自救器的收發情況,如有丟失、損壞等情況時,要記錄在備注欄內,並通知通維隊進行處理。
第三條 綜合部要加強對燈房人員的管理,燈房工作人員要加強自救器的收發管理,由於工作疏忽而發生自救器丟失等現象時,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 綜采隊員工的自救器要固定編號,由員工自行攜帶和保管,除此之外,其他單位的人員一律實行當班領交製度,對不執行當班領交製度的人員每次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五條 各單位要教育職工妥善保管好自救器,防止丟失和損壞,無特殊情況,不得打開自救器、不得損壞鉛封,否則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調出本礦的人員有調出前所在單位負責人將自救器收回。新調入本礦生產單位的人員有通維隊出具自救器發放的簽字手續。
第七條 綜合部每季度配合通風科、安監科、標效實驗室搞好每季度自救器的校檢工作。
第八條 對自救器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通維隊核實後,落實責任和處罰,出具處罰單據,交受罰單位(個人)和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