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過期或質量有問題的炸藥、雷管應進行檢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第二條 凡被列入報廢範圍的爆炸物品,必須有主管部門和保管人員按照報廢登記表冊進行登記造冊,各交接環節必須有嚴格的文字手續。
第三條 待報廢的火工品的庫存量,炸藥不得超過1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第四條 報廢火工品,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待申請批準後,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處理。
第五條 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第一條 對過期或質量有問題的炸藥、雷管應進行檢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第二條 凡被列入報廢範圍的爆炸物品,必須有主管部門和保管人員按照報廢登記表冊進行登記造冊,各交接環節必須有嚴格的文字手續。
第三條 待報廢的火工品的庫存量,炸藥不得超過1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第四條 報廢火工品,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待申請批準後,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處理。
第五條 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