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第二條 企業治安機構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開展消防設施維護、滅火器具配置更新、操作技能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庫房保管員、護衛人員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知識,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做到每月必須檢查一次,確保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並能正常使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為企業重點防火部位,庫區內禁止煙火,單個儲存庫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第五條 儲存庫門口8m範圍內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牆外15m範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第六條 隨時保證儲存庫區消防水池儲水量不少於15m3。
第七條 庫房保管員和護衛人員按規定對庫區相關設施、器材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己不能處理時,立即向企業安全部門或上級領導彙報。
第八條 任何人嚴禁將煙火、手機、可燃物、易燃物等帶入庫區。庫區內動火、動焊作業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確定專人監督作業,並嚴格限定動火區域,做到人走火滅、人走物清;火種及可易燃物不許在庫區過夜。
第九條 健全企業防火檔案,將炸藥庫、雷管庫、發放間作為關鍵的危險點和重點防火部位,製定消防滅火預案,並進行演練。
第十條 火工品管理員任何時候不得脫崗。
第十一條 當發生火災時,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