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為了有效防禦、控製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安全可靠有效的使用,切實保護本礦員工健康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檢測儀器名稱及數量:
①防塵供水管線3套。②供水水源及防塵水池2個。③濕式鑽眼高壓噴霧裝置2套。④采煤機內外噴霧裝置1套。⑤液壓支架自動噴霧裝置150套。⑥破碎機防塵罩1套。⑦風流淨化水幕30套。⑧除塵器2套。⑨粉塵監測儀2台。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監測儀10台。溫度監測儀15台。
第二條 本礦設專門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全麵負責本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更新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第三條 生產單位、職能科室、生產輔助單位、各區隊礦工均不得損壞、破壞職業病防護設施。違者按“三違”論處。
第四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單位應對本礦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查,保持噴霧裝置暢通,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處理,不得拖延。各生產單位有協助義務。
第五條 對於專業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正。
第六條 在職業病防護設施旁設說明牌板,牌板標明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項。
第七條 每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維護、保養等情況應設立檔案。設立新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時,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單位應就時告知各生產單位,對設置新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質、用途各生產單位應充分了解並加以保護。
第八條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嚴重損壞危及安全生產時,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單位有權責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待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維修完畢下達作業命令時方可恢複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