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和《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礦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第一條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佩戴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條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的采購要符合《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標》(AQ1051)的規定。必須具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合格證。采購部門要認真按標準驗收並造冊登記,合格證要歸檔。
第三條 職業病管理部門,要按《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標》(AQ1051)的規定。定期向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發放個體防護用品並登記建立台賬,要留有領取人簽名。為保證接觸職業病危害人員工作時佩戴個體防護用品,領取時實行以舊換新。
第四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溫工作,按規定要求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限值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整改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五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第六條 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礦綜合部,由綜合部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七條對企業職業衛生隱患提出治理方案。
第八條 煤礦職業病危害領導小組每年製定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工的勞動保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提出配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