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山安全法》《職業防治法》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身體健康,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和儀器,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下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1.粉塵危害的日常監測管理。
(1)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要求。
粉塵種類 |
遊離 SiO2 含量/ % |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mgm -3 ) |
|
總塵 |
呼塵 |
||
煤塵 |
<10 |
4 |
2.5 |
矽塵 |
10-50 |
1 |
0.7 |
50-80 |
0.7 |
0.3 |
|
≥80 |
0.5 |
0.2 |
|
水泥塵 |
<10 |
4 |
1.5 |
(2)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
類別 |
生 產 工 藝 |
測塵點布置 |
采煤工 作麵 |
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
工人作業地點 |
多工序同時作業 |
回風巷距工作麵 10-15m 處 |
|
掘進工 作麵 |
司機操作掘進機、打眼、裝岩(煤)、錨噴支護 |
工人作業地點 |
多工序同時作業 (爆破作業除外) |
距掘進頭 10-15m 回風側 |
|
其他場所 |
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 |
工人作業地點 |
地麵作業 場所 |
地麵煤倉、儲煤場、輸送機運輸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
(3)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
粉塵監測人員及監測儀器配備表
測塵點數量 |
測塵人員數量 |
測塵儀器數量 |
|
<20 |
≥1人 |
≥2台 |
|
20~40 |
≥2人 |
≥4台 |
|
40~60 |
≥3人 |
≥6台 |
|
>60 |
≥4人 |
≥8台 |
|
地麵工廠 |
≥2人 |
大於等於4台 |
|
(4)粉塵監測周期。
粉塵檢測周期表
監測種類 |
監測地點 |
監測周期 |
呼吸性粉塵 |
采、掘(剝)工作麵 |
1個月1次 |
總粉塵濃度 |
1個月2次 |
|
定點呼吸性粉塵 |
1個月1次 |
|
粉塵分散度 |
6個月1次 |
|
遊離SiO2 |
6個月1次 |
第三條 高溫危害的日常監測管理。
1.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2.有熱害的井工煤礦應當采取通風等非機械製冷降溫措施。無法達到環境溫度要求時,應當采取機械製冷降溫措施。
3.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去平均值。
4.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份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份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四條有毒有害氣體日常監測。
1.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管理機構。配備專人和專用儀器,按規定開展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煤礦作業場所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2.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的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3.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然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第五條噪聲危害的日常監測管理。
1.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管理機構,配備或聘請有資質的部門開展噪聲監測工作。
2.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半年至少監測1次。
3.煤礦作業場所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采煤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檢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