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關於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通知》、《自治區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在全區範圍內開展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向所在轄區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第二條 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煤礦企業應當在每年03月31日前申報。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做一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第四條 煤礦企業申報後,因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申報機構申報變更內容。
第五條煤礦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構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第六條煤礦企業按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填報說明逐項填報加蓋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公章後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申報材料一式三份,電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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