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防護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危害防治法》製訂本製度。
第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二條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第三條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製度和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01manbetx ,並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複的權利。
第四條對可能產生一般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製度,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設計階段應當進行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時進行職業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及職業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
第五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礦屬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合同製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第八條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第九條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誌。
第十條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在控製施工噪音、揚塵等方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製、消除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