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第二條安全監測工,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
第三條 根據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麵如安全監控係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第四條 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負責接通井下電纜和控製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第五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第六條 下井監測工發現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超過允許誤差值,必須在8小時內將兩種設備調試處理完畢,現場管理中,以讀數大的設備為準。
第七條 傳感器經過調試檢測誤差值仍然超過規定的,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或處理期間必須采取人工檢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第八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升井處理。如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第九條 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01manbetx 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
第十條 井下監測工每天需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檢查情況向地麵監控員報告。 如裝置監測與 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範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 瓦斯 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第十一條 監控係統地麵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第十二條 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設備清潔;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每天必須做清潔處理;傳感器設置地點和懸掛應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安裝和懸掛,不得安裝在有淋水地點,設備應保持幹燥;維護、移動傳感器時應盡量避免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