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地質測量專用儀器設備統一放在地測科儀器保管室內集中保管,並設一名兼職保管員,負責對儀器室的管理及日常儀器、工具的維護、保養、發放工作。鋼尺、皮尺等小型測量工具由使用者個人保管。
第二條 儀器保管員要建立儀器、工具登記簿,並填寫儀器型號、設備完好狀態、儀器檢定及維修情況。
第三條 專業人員使用儀器工具時,應向儀器保管員提供所需儀器工具的型號、種類,保管員按業務人員所需進行發放,使用人員應當場檢查儀器的完好性。
第四條 儀器使用完畢後使用人員應將儀器擦淨,以正確的方法安放各類儀器。
第五條 繪圖用計算機及繪圖設備集中放置在繪圖室管理,計算機繪圖員負責對計算機及繪圖設備的保養、擦拭,並經常對計算機的係統進行檢查、維護,保持係統狀態良好。
第六條 各專業在儀器、工具使用過程中,應愛護珍惜儀器,不得隨意亂扔亂放,更不得放在不安全的地點,對人為造成儀器、工具損壞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由責任人賠償儀器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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