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不完好的設備不準安裝。
第2條 機電設備的安裝,經主管領導批準後,資產辦按要求準備設備,安裝單位辦理領用手續。
第3條 安裝單位按作業進度要求及有關圖紙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機電運輸科會同主管安裝的單位領導和使用單位進行施工質量的現場監察、質量驗收和設備的調試,安裝、調試要有記錄。
第4條 設備的安裝計劃實施情況由機電運輸科和礦分管領導進行評價考核。
第5條 設備安裝結束後,由使用單位和機電運輸科進行技術驗收,驗收後辦理設備移交手續。
第6條 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和資料和交接憑證記錄應存入設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