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更好地做好煤礦安全工作,凡列入礦用煤安產品目錄的,必須取得煤礦安全(MA)標誌。對井下使用機電設備、小電的煤礦安全(MA)標誌特製定以下管理製度。
1.新購置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小電無煤礦安全(MA)標誌或紙質粘貼的煤礦安全(MA)標誌,一律不得辦理入庫付款手續。同時,有(MA)標誌的必須上網核準後方準入庫。
2.在辦理設備、小電交接時,必須在交接單上注明有無煤安(MA)標誌。
3.在設備、小電發放時,必須驗收登記有無煤安(MA)標誌。
4.使用設備、小電的單位間轉交時,應進行煤安(MA)標誌交接。
5.無煤安(MA)標誌的設備、小電不得下井使用。
6. 在檢修過程中損壞、丟失煤安(MA)標誌每件罰款500元;刷漆塗蓋或生產回撤過程中丟失、損壞煤安標誌的每件罰款200元。
1.對供貨廠家在簽定合同前,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索取煤安標誌準用證。
2.根據《礦用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所采購的物資必須帶有煤安(MA)標誌。
3.對采購的物資沒有煤安(MA)標誌或用紙質粘貼的不準提貨。
4.對采購設備及小電的同時,將煤安(MA)標誌轉交驗收人員或資產辦公室存檔。
5.所購物資在驗收的同時,將煤安(MA)標誌轉交驗收人員或倉庫保管員存檔。
6.采購員要認真學習煤礦安全產品目錄和《礦用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掌握煤安(MA)標誌單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