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開啟電梯廳門進入轎廂之前,必須先確認轎廂是否停在該層。
第二條 每日開始工作前,須將電梯上、下行駛數次,檢查有無異常現象。檢查清理廳、轎門地坎有無異物。
第三條 轎廂運載的物品不得超過電梯的額定載重量。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裝運時,需經安監處、武保科批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條 電梯出現故障,應停止運行,並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修理。
第五條 運載的物品應盡可能穩妥地放在轎廂中間,避免在運行中傾倒。禁止采用開啟轎廂頂部安全窗,轎廂安全門的方法裝運超長物件。
第六條 當電梯使用完畢後,電梯操作工應將轎廂停於基層,並將操縱盤上開關全部斷開,關閉廳轎門。
第七條 電梯檢修時,應在廳門處掛“電梯檢修停止運行”警示牌。
第八條 打掃機房設備衛生時,必須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九條 不得將電梯鑰匙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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