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蓄電池電機車(以下簡稱電機車)的運行、檢修、檢測等
管理工作,明確責任,確保電機車的運輸
安全,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1條 運行規定
1. 電機車、充電機按照“誰使用、誰安裝、誰維護、誰 管理”的原則進行 管理。電機車的使用實行“運行許可證” 管理,無證嚴禁使用。單位需用蓄電池電機車時,必須提前3天提出書麵申請,經機電運輸科專業隊包保人員、機電運輸科分管運輸副科長批準後方可辦理領用手續,否則不得領用。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機電運輸科專業隊、資產辦、使用單位聯合驗收,簽發入井證明,否則,使用單位不得將其入井。
2. 使用單位應建立電機車使用台賬,對在用的蓄電池電機車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 蓄電池電機車入井後應做製動距離測定,並把測定報告報機電運輸科資料室存檔,製定距離測定符合要求的由機電運輸科專業隊發放運行許可證。
4. 充電機應合理布置,放置在專用充電硐室內,其外側距軌道不小於500mm;電機車在充電或停用期間必須進入充電硐室內,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過。充電硐室必須設置在新鮮風流中;電機車充電時,並必須施閘製動。充電前必須檢查蓄電池、充電插頭、閉鎖裝置、充電機及其儀表等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蓄電池插頭、充電機插頭的插入與拔出,必須在負荷斷開後進行;充電插頭插入插座後必須閉鎖牢靠,確認無誤後方可送電操作;充電過程中必須隨時觀察充電過程中蓄電池溫度、端電壓和充電電流的變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電處理合格後再行充電。充電完畢後,必須將充電機開關停電閉鎖,充電插頭上架安放整齊。
5. 電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 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並嚴格按照 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規範電機車電源裝置的充放電作業。
6. 每班開車前,電機車司機必須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電源裝置、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失爆,停止使用該電機車。
7. 電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要前有照明,後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牽引,確需推車時,必須連車,並有專人在前方指揮。井下使用電機車停止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製手把,扳緊車閘,且不得關閉車燈,但停放在專用電機車停車場內、 不影響主軌道正常運輸的電機車不受此限。
8. 電機車應裝備容量指示器、紅尾燈,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應裝備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9. 正常運行中電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在調車線、車場確需頂車時嚴禁摘掉列車間的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外端道岔外端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電機車頂車。
10. 電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經過檢測檢驗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11. 電機車運輸時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
12. 電機車不得進入采區上車場以裏進行調車工作,掘進單位使用的電機車不得進入耙裝機後50m以內的車場內作業。
13. 電機車必須按規定懸掛電機車運行許可證,充電機設備張貼設備標誌牌。電機車、充電機現場應懸掛電機車司機 01manbetx 01manbetx 、崗位 安全生產責任製、交接班 管理 製度牌板,建立健全電機車充放電記錄、檢查維護記錄,使用單位要建立電機車 02manbetx.com 及追查處理記錄。
14. 同一區域多家單位共同施工,需借用非本單位電機車時,借用單位要向電機車主體管理單位提出書麵申請,電機車主管單位負責安排司機配合駕駛。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15. 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按礦規定的材料、配件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6. 電機車、充電機等設備變更使用管理單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向機電運輸科、資產辦提交書麵申請報告,機電運輸科、資產辦負責進行相關變更管理手續。
第2條 檢修規定
1. 電機車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單位每天組織維修工按照電機車完好 標準對管轄範圍內的電機車進行檢查、維護及檢修工作。電機車具體完好 標準見後附《蓄電池電機車完好 標準表》。
2. 電機車司機應每班接班時必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司機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彙報工區處理。閘、燈、鈴、連接裝置、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3. 使用單位包機人員(維修工)應每天對在用機車進行一次檢查,重點做好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等 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認真填寫維修記錄。
4.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 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5m,並且無瓦斯湧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
第3條 檢測規定
1. 每次新電機車投用前,由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處、資產辦、使用單位配合,對新投用的電機車進行一次製動距離測試,測試完畢後製定完整的製動距離測試報告並存檔。
2. 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處機電運輸科、資產辦、使用單位配合,每年對電機車進行一次年審。年審工作要對在用或備用(不含庫存)電機車逐台審檢,進行機車製動距離試驗,製動距離應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中的規定,並做好相應的試驗記錄,試驗完畢後要有完整的製動距離測試報告並 存檔。
第4條 考核辦法
1. 未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電機車的,罰責任單位500元/次,司機“三違”登記。
2. 不按規定停放電機車的,對電機車司機“三違”登記處理。
3. 嚴禁將電機車私自借於他人使用,如若發現,每次罰借用單位500元,主體管理單位1000元,責任人違章登記。
4. 電機車燈、閘、鈴、警鈴、撒沙裝置和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未安設各罰款200元,不完好的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任何一項不正常仍繼續使用的,對責任司機違章登記。
5. 蓄電池電機車在車場頂車速度大於0.5m/s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蓄電池電機車未連環頂車運行及頂車時前方不按設人員開路的一律“三違”登記。
6. 不按規定日常檢查檢修,作相應記錄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處於病態運轉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
7. 電機車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01manbetx 牌板未懸掛的處罰責任單位50元/塊。
8. 機車運輸用的銷子或連接裝置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
蓄電池電機車完好 標準表
第1條 運行規定
1. 電機車、充電機按照“誰使用、誰安裝、誰維護、誰 管理”的原則進行 管理。電機車的使用實行“運行許可證” 管理,無證嚴禁使用。單位需用蓄電池電機車時,必須提前3天提出書麵申請,經機電運輸科專業隊包保人員、機電運輸科分管運輸副科長批準後方可辦理領用手續,否則不得領用。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機電運輸科專業隊、資產辦、使用單位聯合驗收,簽發入井證明,否則,使用單位不得將其入井。
2. 使用單位應建立電機車使用台賬,對在用的蓄電池電機車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 蓄電池電機車入井後應做製動距離測定,並把測定報告報機電運輸科資料室存檔,製定距離測定符合要求的由機電運輸科專業隊發放運行許可證。
4. 充電機應合理布置,放置在專用充電硐室內,其外側距軌道不小於500mm;電機車在充電或停用期間必須進入充電硐室內,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過。充電硐室必須設置在新鮮風流中;電機車充電時,並必須施閘製動。充電前必須檢查蓄電池、充電插頭、閉鎖裝置、充電機及其儀表等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蓄電池插頭、充電機插頭的插入與拔出,必須在負荷斷開後進行;充電插頭插入插座後必須閉鎖牢靠,確認無誤後方可送電操作;充電過程中必須隨時觀察充電過程中蓄電池溫度、端電壓和充電電流的變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電處理合格後再行充電。充電完畢後,必須將充電機開關停電閉鎖,充電插頭上架安放整齊。
5. 電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 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並嚴格按照 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規範電機車電源裝置的充放電作業。
6. 每班開車前,電機車司機必須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電源裝置、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失爆,停止使用該電機車。
7. 電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要前有照明,後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牽引,確需推車時,必須連車,並有專人在前方指揮。井下使用電機車停止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製手把,扳緊車閘,且不得關閉車燈,但停放在專用電機車停車場內、 不影響主軌道正常運輸的電機車不受此限。
8. 電機車應裝備容量指示器、紅尾燈,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應裝備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9. 正常運行中電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在調車線、車場確需頂車時嚴禁摘掉列車間的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外端道岔外端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電機車頂車。
10. 電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經過檢測檢驗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11. 電機車運輸時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
12. 電機車不得進入采區上車場以裏進行調車工作,掘進單位使用的電機車不得進入耙裝機後50m以內的車場內作業。
13. 電機車必須按規定懸掛電機車運行許可證,充電機設備張貼設備標誌牌。電機車、充電機現場應懸掛電機車司機 01manbetx 01manbetx 、崗位 安全生產責任製、交接班 管理 製度牌板,建立健全電機車充放電記錄、檢查維護記錄,使用單位要建立電機車 02manbetx.com 及追查處理記錄。
14. 同一區域多家單位共同施工,需借用非本單位電機車時,借用單位要向電機車主體管理單位提出書麵申請,電機車主管單位負責安排司機配合駕駛。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15. 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按礦規定的材料、配件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6. 電機車、充電機等設備變更使用管理單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向機電運輸科、資產辦提交書麵申請報告,機電運輸科、資產辦負責進行相關變更管理手續。
第2條 檢修規定
1. 電機車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單位每天組織維修工按照電機車完好 標準對管轄範圍內的電機車進行檢查、維護及檢修工作。電機車具體完好 標準見後附《蓄電池電機車完好 標準表》。
2. 電機車司機應每班接班時必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司機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彙報工區處理。閘、燈、鈴、連接裝置、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3. 使用單位包機人員(維修工)應每天對在用機車進行一次檢查,重點做好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等 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認真填寫維修記錄。
4.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 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5m,並且無瓦斯湧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
第3條 檢測規定
1. 每次新電機車投用前,由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處、資產辦、使用單位配合,對新投用的電機車進行一次製動距離測試,測試完畢後製定完整的製動距離測試報告並存檔。
2. 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處機電運輸科、資產辦、使用單位配合,每年對電機車進行一次年審。年審工作要對在用或備用(不含庫存)電機車逐台審檢,進行機車製動距離試驗,製動距離應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中的規定,並做好相應的試驗記錄,試驗完畢後要有完整的製動距離測試報告並 存檔。
第4條 考核辦法
1. 未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電機車的,罰責任單位500元/次,司機“三違”登記。
2. 不按規定停放電機車的,對電機車司機“三違”登記處理。
3. 嚴禁將電機車私自借於他人使用,如若發現,每次罰借用單位500元,主體管理單位1000元,責任人違章登記。
4. 電機車燈、閘、鈴、警鈴、撒沙裝置和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未安設各罰款200元,不完好的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任何一項不正常仍繼續使用的,對責任司機違章登記。
5. 蓄電池電機車在車場頂車速度大於0.5m/s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蓄電池電機車未連環頂車運行及頂車時前方不按設人員開路的一律“三違”登記。
6. 不按規定日常檢查檢修,作相應記錄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處於病態運轉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
7. 電機車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01manbetx 牌板未懸掛的處罰責任單位50元/塊。
8. 機車運輸用的銷子或連接裝置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
蓄電池電機車完好 標準表
序號 | 主要檢查項目 | 檢查、維修標準 | 備注 |
1 | 整車狀況,主要受力機件及齒輪箱。 | 車架無明顯變形,無嚴重裂紋。橫梁、彈簧、吊架無裂紋或嚴重磨損。齒輪箱無裂紋和嚴重漏油,傳動齒輪無嚴重磨損、斷齒或異響,車軸不得有裂紋。 | |
2 | 製動係統 | 製動係統靈活可靠,杆件無裂紋和嚴重變形,配合不鬆曠,符合完好標準的規定,製動距離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 |
3 | 撒砂裝置 | 撒砂裝置靈活可靠,砂管暢通,管口對準軌麵中心,砂子幹燥充足。 | |
4 | 連接裝置 | 碰頭固定牢靠,彈簧無斷裂,伸縮長度不小於30mm,碰頭銷孔、連接銷的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20%,剛性碰頭不超過25%,連接銷無彎曲變形。 | |
5 | 車 燈 | 照明燈齊全明亮,照明有效距離不小於40m,防護裝置齊全,與控製器有閉鎖裝置。 | |
6 | 警 鈴 | 警鈴(笛)完好,聲音清晰、洪亮,音響有效距離大於40m。 | |
7 | 電氣防爆 | 所有防爆設備符合相關防爆設備要求,不失爆。 | |
8 | 自動瓦斯檢測報警裝置 | 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檢查。 | |
9 | 車 架 | 無明顯凸凹、嚴重鏽蝕。 | |
10 | 車輪踏麵磨損量 | 磨損厚度不小於原厚度的50%,凹槽深不超過5mm,輪緣厚度磨損量不超過原厚度的30%。 | |
11 | 軸平麵磨損滾動 軸承磨損情況 |
不超過原直徑的5%,滾動軸承轉動無明顯異響。 | |
12 | 無漏油現象 | 齒輪箱及軸端密封良好,不漏油。 | |
13 | 蓄電池機車托輥板 | 平整,托輥轉動靈活。 | |
14 | 控製器手把 | 轉動靈活,位置準確,閉鎖裝置可靠。 | |
15 | 電源引線及連接線 | 無破裂、老化、接線端子連接牢固。 | |
16 | 電氣絕緣電阻值 | 所有電氣對地絕緣電阻值不小於0.5MΩ。 | |
17 | 蓄電池電解液密度,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端電壓 | 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符合規定;單隻蓄電池的端電壓:酸性不得低於1.75V;堿性不得低於1.1V。 | |
18 | 蓄電池無破損,漏液、排氣良好,連接線符合要求,橡膠套絕緣隔板 | 蓄電池不滲漏電解液。堿性蓄電池殼體無嚴重腐蝕;酸性蓄電池槽和上蓋無破損及明顯變形,封口膠無裂紋;注液孔蓋齊全完整,封蓋緊密,排氣良好;蓄電池橡膠套、絕緣隔板齊全完整無燒焦、老化或破損,連接線(片)截麵符合要求,不脫焊,無斷裂,螺栓緊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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