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作業安全,規範井下使用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作業行為。現製定本規定,請各單位嚴 格執行:
第1條 膠帶巷敷設有軌道的,嚴禁使用皮帶機運輸物料;皮帶帶寬小於600mm的皮帶機不得用於運輸物料。皮帶機道坡度大於10°時,不得使用皮帶機運輸物料。
第2條 作業現場通訊裝置、聲光信號必須完好,卸料點必須位於安全區域或安裝有卸料平台處。
第3條 使用皮帶機運輸物料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可以運輸的物料包括:
1. 皮帶機小型配件:托輥、機架、直徑320mm及以下的滾筒、皮帶短接、一字型清掃器、鋼絲繩、電纜、拆開的皮帶機尾工字鋼梁(不包括無法拆卸的側板)。錨杆、錨索。
2. 刮板輸送機小型配件
3. 其他物料:
(1) 長度不超過1.5m、寬度小於0.4m、高度小於0.3m、重量小於50kg的物料。
(2) 長度不大於1.6m的單體支柱。
(3) 鐵鞋、鉸接頂梁。
第4條 裝/卸料地點必須形成可靠有效的信號聯係,均可發出開/停信號,並安裝有正常使用的沿途拉線急停裝置,裝料前必須將皮帶機停車、閉鎖。
第5條 運輸過程中,機道內嚴禁人員跟隨物料行走或逗留,皮帶機裝/卸料地點必須為安全區域,上皮帶高度大於1.5m的地點需設方便人員站立作業裝/卸料的平台。裝/卸料平台設計為方台,高度以人員站在上麵裝/卸料方便為宜,長寬不小於1.2m*1m,裝料時,要平穩放於皮帶中間,嚴禁超出皮帶邊沿,嚴禁野蠻裝卸。較重物料間距3m以上,小型物料間距0.5m以上。
第6條 嚴禁運輸下列物品:
1. 氧氣瓶、乙炔瓶等各類有壓容器
2. 人員
3. 各類防爆電氣設備
4. 超出上述規定的四超物料
5. 帶電帶壓的設備和材料
6. 火藥和雷管等易燃易爆品
第7條 上下山運輸時,可采取下方墊碎煤,後方墊楔形木塊的防下滑措施;運輸圓柱狀物料時,必須用楔形木塊或碎煤將兩側塞實,防止滾落。嚴禁在皮帶接頭處裝運物料。
第8條 使用“V”字型底托輥時,可以使用底皮帶運輸物料,隻限於運輸重量較輕(小於30kg)、尺寸較小的物料,高度不超過0.3m、寬度不超過0.4m(錨杆、木楔、速凝劑等)。運送條狀物時,需用鐵絲捆綁,將兩端捆緊擰牢,並進行固定。卸料點距機尾不小於20m,必須設置防止物料進入機尾的擋料裝置,安排專人觀察,距擋料點10m時必須發出停車信號。
第9條 物料到位後,停車、閉鎖輸送機,待所有物料被撿出,人員全部撤到人行道安全區域後,方可發出信號進行其他作業。